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會議通過),拓展及認可臺灣地區判決及仲裁的範圍。 依規定之內容,除了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外、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甚至是鄉鎮市的調解文書等,都包括在可以認可的範圍內。所以我們可以代表客戶在大陸以台灣的司法文書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在台灣,代表境內外客戶處理各種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與仲裁以及各類調解。例如:擬定爭議解決策略、代理訴訟及仲裁活動、參與爭議的調解與和解、代為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申請執行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