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獲起訴!竊取訊號透過機上盒撥放算不算侵權?
北檢近來起訴了一件命運多舛的案子,引起各界關注。案件緣起為2013年7月之際,福斯傳媒的台灣分公司人員入住高雄某酒店,發現房間內的電視提供未經授權的福斯傳媒、國家地理頻道節目,因而報警提告,後經調查發現是百年國際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莊秀石指示旗下業務人員,接洽酒店負責人架設相關設備,再由百年國際擷取現有第四台訊號,轉換成IP訊號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到酒店機房,然後再透過客房的IPTV(網路協定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現多數電視機上盒屬於此)來收看。此案業經台北地檢署三度認為罪證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而近日經高檢署再議,認定莊秀石以「公開播送」方式侵權,命令北檢起訴。究竟是甚麼因素推翻了數次的不起訴處分呢?我們也許能從「公開播送」定義的確立來窺知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