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隨著年齡增長,身體與心智上自然會不斷老化衰退,不僅在行動上會逐步退化而不便外,心智上通常也會逐漸意識不清楚或容易精神與記憶錯亂。倘若如此,將會造成許多交易上風險,也容易成為有心詐騙人士的目標,形成嚴重社會問題。這些心智欠缺的成年人(多半是老人)實值需要特別被照顧與保護。 而在傳統法定的監護宣告制度,不管在選任監護權人或是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照顧與財產管理上,礙於法令上欠缺,常難以真正實際去監督而流於形式,而且也常常發現監護權人的照養方式雖在客觀上有利於被監護宣告人,但實際上不見得是被監護宣告人所願意的。
比如說,受監護宣告之人在其心智健全時,即打算除了預留得以養老之財產外,其餘資產是想要捐助於公益機構照顧社會弱勢族群,但監護權人在取得監護權後則是認為要將財產未來遺留給所有繼承人,這樣的做法完全和受監護宣告人不同,根本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的本意。
為了避免這樣的問題,我國在民國110年民法將我國監護宣告制度增訂了「意定監護」制度,多給了受監護宣告人一個選項,可以在其意識清楚健全的時候,挑選自己信任的人在他未來被監護宣告時擔任他的監護權人,並且按他的意思執行監護事務,這樣一來縱使他未來失去正常意識,也能按照他在意識健全時的想法來進行。
簡單來說,就是本人(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當受到監護宣告時,受任人便可擔任監護人的契約,而這個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此與傳統法定監護宣告,是依照法律規定之範圍及順位去挑選監護權人不同,其人選完全是由本人於意思健全時基於自由意志所預先選任。(註3)
此外,除了監護權人人選外,委任監護內容也需作具體詳細約定,像是如何管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如何照顧養護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起居?等等。
以上,我們於本文後面都將會有進一步說明。
不知您是否曾想過自己老的時候會是怎樣?腦袋還清楚嗎?會不會已經失憶了?會不會有老人疾呆了呢?自己生活在行動方面都還正常嗎?會需要拿個柺杖幫忙自己走路嗎?還是會要有人來幫您推輪椅呢?到時會是誰來照顧您呢?家人有能力照顧您嗎?家人有辦法知道或管理您的財產嗎?這些…,您有想過嗎?
監護制度的是為了照顧一個已經無法自理生活的人而設計的,為了要確實達到保護無意識自主人,除其整個制度與流程非常嚴謹外,其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即是「需符合無意識自主人之最佳利益」,這個核心價值可以說是貫穿整個監護制度,上從法院挑選監護權人人選開始,一直到監權人照顧無意識自主人的生活、管理財產,都須要遵守這樣的核心價值。
在這麼嚴謹且立意良善的監護制度下,看似完整且美好,但自我國民法設立監護制度以來,卻不斷衍生爭議,最常令人垢病的是,常常會淪為繼承人提前爭奪遺產的工具,如此情形,真能期待監護權人能真正站在這些無意識自主人的立場進行監護與照顧嗎?
由於傳統監護制度(也就是一般所稱之法定監護制度)是按照法律硬性規定去挑選監護權人及監督,所以在選任監護權人的標準上是過於僵化(註1)。雖然法院在選任監護權人時依法是要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註2),但畢竟法院並非受監護宣告之人本身,甚至也不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家族中一員,無法真正了解何人才是最佳監護權人選,只能按照法律所設的標準盡可能挑選,不見得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想要的。而且,監護權人在被選任後,對於監護權人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部分,也不見得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真正希望的。比如說,受監護宣告之人在其心智還健全時,打算除了預留得以養老之財產外,其餘資產是想要捐助於公益機構照顧社會弱勢族群,但監護權人在取得監護權後則是認為要將財產未來遺留給所有繼承人甚至只有監護權人本身(這就是常見的繼承人提前遺產爭奪),這樣的作法雖然客觀上是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但卻完全和受監護宣告之人期望相反,根本不符合被監護宣告人的本意,甚至是淪為繼承人爭奪遺產之工具。(延伸閱讀:監護權與家族資產爭奪、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二者差在那裡?)法務部宣導短片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在110年1月20日民法將我國監護宣告制度增訂了「意定監護」制度,也就多給了被監護宣告人一個選項,可以在其意識清楚健全的時候,挑選自己信任的人在他未來受監護宣告時擔任他的監護權人,並且按他的意思執行監護事務,這樣一來縱使他未來失去正常意識,也能按照他在意識健全時的想法來進行,而不是只能被動的依賴法院的選任,更不會讓繼承人有機會掌控資產作出與自己意思相左的事。(註3)
意定監護既然有這麼大的好處,那麼我們要怎麼做才會合法成立、有效且是最妥適呢?
當您意識到想為自己找個人來照顧您的未來生活時,通常會想找和您理念相同,懂您心思的人,雖然您可能會直接請託這個人幫忙,或是跟您的家屬親人說這件事。但若是這樣,一旦宣告監護時,這些之前的囑託是無法拘束法院的,也就是說法院還是一樣依照法律規定去選任,不會理會您之前的囑託或想法來進行的。因此,若要真正去拘束法院,達到您的目的,需要按下面的步驟來進行,才會合法成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註6)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註7)
此處意定監護契約的目的與功能,主要是讓未來當法院宣告監護時(延伸閱讀:如何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讓法院在選任監護權人人選及工作範圍時受到拘束。所以整份意定監護契約之生效,是要等到法院依法為監護宣告的時候才會生效。(註4)
(出處:法務部宣傳資料。)
作者:蔡育盛律師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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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意定監護權人消極要件)
(延伸閱讀:意定監護人數及職務應如何安排與規劃?)
(延伸閱讀:如何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