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指定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嗎?

時下最夯電視劇「未來媽媽」探討關於「婚不婚、生不生、孕不孕」的人生課題,還沒結婚生子的小編雖然目前尚未面臨不孕的心情,但每集看完除了覺得女人很辛苦之外也常常思考:「如果我無法擁有自己血緣的小孩,我能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嗎?收養有甚麼規定呢?」 透過我們事務所張韶庭律師的文章,或許希望成為「未來媽媽」及「未來爸爸」的你和妳,能對收養孩子的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並且更珍惜擁有孩子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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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有一位憂心忡忡的婦人來諮詢,她說,由於自己超過適合生育的年齡,嘗試過無數次的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還是無法懷孕,但她和老公都很喜歡小孩,故想收養小孩。

3個月前,她得知朋友的孩子未成年,卻因未婚懷孕中斷了學業,而朋友家中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嬰兒的生父也不知去向,經過和老公討論後,便在詢問朋友意見,並徵得朋友及朋友女兒同意的情況下,將嬰兒抱回家中扶養。

豈知,當她向收出養媒合機構提出收養申請時,竟遭機構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駁回申請,故前來詢問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讓她指定收養?

很可惜,答案是沒有的…

根據兒少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即親戚收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即繼親收養),

這兩種情形可以指定收養外,其他無血緣關係的收養均須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評估,代尋適當之收養人以進行媒合,不得透過親友介紹私下收養,否則此等收養案件皆屬不合法。

因此,即使來諮詢的婦人再捨不得,也只能將該嬰兒交還原生家庭,再由原生家庭委託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以認定是否有出養之必要。

倘若收出養媒合機構認定有出養之必要,則進行收養人之評估。提供收養人適當的輔導、諮商、教育課程、座談會及說明會等,且歷經調查、訪視、會談、與被收養人實際接觸照顧等程序,並作成收出養評估報告後,方得向法院聲請收養。

反之,倘若收出養媒合機構認定不宜出養,則應轉介或提供原生家庭相關的社會服務進行協助。

時事新聞: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237344

作者:政大律師事務所 張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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