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但您知道嗎?不是所有經過父母同意的行為都是合法的喔~一不小心還很可能吃上官司!!! 小編也是看張律師的文章才明白,原來出自好意的行為,在法律上一不小心就犯罪了>< 各位朋友,若您家中有父母或長輩的,請小心服用此篇法律文章,避免之後誤觸法網喔
資深媒體人李艷秋的母親過世後,李艷秋的大哥、大嫂拿著母親的郵局存摺及李艷秋先前交付的印章,私自提領母親帳戶存款186萬元。李艷秋的二哥不滿,認為提領前,應先徵得所有繼承人同意方可為之,進而提告大哥、大嫂及李艷秋涉犯偽造文書罪。
李艷秋的大哥、大嫂雖抗辯其提領母親郵局存款,是用來支付母親的醫療費及喪葬費,但大哥仍經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萬元;而大嫂則遭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萬6萬元,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5000元。
至於李艷秋部分,由於士林地檢調查期間,大哥、大嫂均證稱:母親曾授權大哥全權處理財產事宜,而李艷秋也於105年間即交付母親印章,以便大哥提領款項,支付母親的住院費用,因此認定李艷秋早已交出印章,難認其與大哥、大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問題1:媽媽生前有授權我提領她銀行帳戶的錢,也有說她過世後,要我提領銀行帳戶存款,支付其生前尚未清償的醫療費及喪葬費,為什麼我已取得授權,還是會被法官認定成立偽造文書罪呢?
有關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媽媽)生前的授權,死後還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09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06號刑事判決要旨表示: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權利能力即喪失,縱使被繼承人生前曾授權他人為法律行為,也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復存在,而導致授權關係歸於消滅。既然授權關係已消滅,則他人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倘若他人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製作文書,則當然構成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
因此,由上述判決可知,當被繼承人過世後,其生前的授權即屬無效,任何人均不得以被繼承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否則即會構成「無製作權限而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偽造行為。
問題2:媽媽過世後,我領媽媽銀行帳戶存款,是用來支付媽媽的生前尚未清償的醫療費及喪葬費,沒有放進自己口袋,這樣也會有罪嗎?
首先,先來探討「以被繼承人名義提領其帳戶存款」的行為,將構成哪些刑事犯罪?
#偽造文書罪
承前所述,當被繼承人過世後,即便其生前曾授權他人提領存款,也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復存在,而導致其授權無效。因此,任何人均不得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持被繼承人之存摺、印鑑章蓋印取款條,進而提領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否則即會構成偽造行為,並使社會一般人誤以為被繼承人猶然生存在世,損害於公共信用,而該當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成立本罪。
#詐欺取財罪
被繼承人過世後,倘若他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持被繼承人之存摺、印鑑章蓋印取款條,提領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並非用以支付被繼承人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而是轉匯給自己或第三人,則該他人即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在明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之情況下,仍以被繼承人之名義提領,致使承辦行員誤以為取款條確屬被繼承人所授權填製,因而陷於錯誤,按取款條填載之金額匯款,導致被繼承人之帳戶存款減少,受有財產損害,而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成立本罪。
由於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公共信用之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或財產法益,因此,即便行為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之目的,並非放入自己口袋占為己有,也因其行為已破壞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而成立偽造文書罪。
至於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由於行為人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應不成立本罪。
#生前授權死後無效
#授權關係消滅
#偽造文書
#提領被繼承人存款
#無製作權限冒用他人名義
#詐欺取財
時事新聞: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2/1829632.htm
作者:政大律師事務所 張韶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