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相信許多朋友都遇過,對於法律不熟悉的朋友,您是否一步步掉進雇主的陷阱?或您身為雇主卻渾然不知要員工離職的方法已經觸犯勞基法了呢?無論您是哪一種身分,懂得保障勞動權都是很重要的喔~
高雄某戲院的清潔外包商,遭三名員工檢舉,公司要求其簽署不同離職理由的自願離職書,以作為清潔公司向戲院協商調班問題的籌碼。
清潔公司員工在簽署當下,心存懷疑的詢問公司經理:「我們這樣簽會不會就真的離職了啊?」公司還信誓旦旦地向員工保證:「不會啦!我們拿你們簽的自願離職書,只是要向戲院說明,你看,再這樣調班下去,我的員工都紛紛提出離職,做不下去了啦!」
殊不知隔週,清潔公司打電話給三名員工,告知他們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不用再來上班了。三名員工才驚覺原來自己被騙了!!
好險,三名員工有將當時清潔公司要他們以不同理由簽署自願離職書的錄音檔案保存下來,才得以證明他們並非自願離職。
然而,實務上就沒有這麼多幸運的案例了…
根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規定,當雇主援引勞基法第11條各款事由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員工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9條之規定,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前提,也必須是「非自願離職」之情況,方得提出申請。
因此,一旦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以上針對非自願離職勞工所能請領的給付,便無法提出申請了。
當然,會有員工主張,他們之所以會簽下自願離職書,是因為:
#雇主恐嚇:「如果不簽自願離職書,資遣費你也別想拿了!」
#雇主脅迫:「念在你是資深員工,只要你簽下自願離職書,這次犯的錯公司就不跟你計較了。」
#雇主欺騙:「公司因為經營困難、縮編人力,所以要請你離開。但是你別擔心,只要簽下自願離職書,公司會讓你領完年終獎金再走的。」
進而要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必須提出雇主有恐嚇、脅迫或欺騙之事實,導致其簽署自願離職書的證據,例如:簽署自願離職書現場的錄音、錄影;雇主傳給員工的line對話紀錄或email內容等,以致於員工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而無法證明其非自願離職。
至於當下聽聞雇主恐嚇、脅迫或欺騙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的人證,也往往因為還任職於該公司或礙於人情壓力,而不願出庭作證,或即便出庭作證,卻含糊其詞聲稱其忘記了、記不清楚了,導致員工事後想推翻自願離職書的效力,更是難如登天。
有鑑於此,建議員工在被資遣的當下,千萬不要因為雇主軟硬兼施,而輕易地簽下自願離職書,否則將來要反悔主張是被資遣,不是自願離職,就難上加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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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自願離職書效力
時事新聞: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23246
政大律師事務所 張韶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