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薪?資遣?可不是老闆一句話說了算!

自從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至今,許多企業為求持續經營,紛紛對員工實施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等措施。然而,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雇主應與員工協商並取得員工同意,方得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且應通報主管機關核備。此外,減少工資後,雇主給付予員工之月薪,依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又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若雇主認為有延長期間之必要,則須重新徵得員工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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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雇主在未取得員工同意之情況下片面減少工資,員工即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

但若雇主是在未取得員工同意之情況下,公告其「即將」減少工資而「尚未實際扣減」時,員工不經預告終止僱傭契約的法律依據,則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且須在「公告後30日內」向雇主終止僱傭契約,如此才符合同條第2項之規定。

 

「如果老闆跟我說『不接受減薪就只好資遣』,這樣合法嗎?」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當雇主面臨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確實有預告員工終止僱傭契約的法定事由,但實務上判斷雇主得否依本款事由合法資遣員工,除了會以雇主「歷年來」的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持續地觀察一段期間,而非以當年度的營收狀況單獨評估外,還會以雇主是否產生多餘人力來加以認定。

 

倘若雇主只有一部分單位產生業務緊縮之情形,其他部門依舊正常運作,甚至業務增加,仍有招募員工之需求時,雇主即不得依本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

此外,雇主依本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還須符合最後手段性之要件,也就是說,雇主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替代方案」(例如調動職務)的情況下資遣員工,方屬適法。

 

防疫期間,雇主期待員工與其共體時艱,渡過經濟蕭條的同時,也希望雇主能與員工和平協議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等暫時性措施,唯有勞資雙方基於平等地位共同磋商,才能創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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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手段性

 

時事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1125/YQXPBX2MCBBVPH2ISF3ALCL3EQ/

 

作者:政大律師事務所 張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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