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是我的,他人休想用!

台灣因家庭結構與居住習慣,早年多以公寓為社會主要居住設施,卻也衍生許多居住糾紛。日前新聞報導台北有位女住戶,前往頂樓曬衣服時,遭四樓住戶指控侵犯隱私,並將女住戶的私人衣物、衣架等全數往一樓丟。另有名周先生搬進新簽訂租約的公寓後,發現四樓住戶在樓梯間加裝鐵門,獨占頂樓空間不予其他住戶使用。類似情況的居住糾紛層出不窮,難道頂樓使用爭議只能嘆口氣,默默認栽嗎?使用權應該如何界定,住戶又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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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平台的權利歸屬於誰?

選擇圖片

稱的「頂樓」於法律上稱為屋頂平台,於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中有規定,因屋頂平台本質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份,除非住戶規約上有特別規定,或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俗稱分管契約)同意由頂樓住戶使用外,不能讓個別的住戶專用之。
因此,除非房客在買賣房屋時確實簽訂了「區分所有權分管協議書」,將建物共用的部份設定為由一方專用之外,樓頂平台的使用權自然由該棟住戶共同享有,任何人皆不可獨自佔用、加蓋違建或是上鎖阻止其他住戶使用。

屋頂平台的使用方法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住戶使用共有的屋頂平台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由於屋頂平台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又具有共同使用之性質,即便住戶約定由某一戶專有屋頂平台的使用權,也不能任意加蓋建物、甚至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尤其加蓋建物會增加建築承載的重量,更加危害居住的安全性。
    因此,在頂樓曬曬太陽、種花、裝設曬衣架,均屬合理使用範圍,惟需注意是否影響到居住衛生,如在頂樓架設鴿社,就恐有影響居民水塔的衛生品質。

住戶若遇到其他住戶獨占屋頂平台時的權利主張

選擇圖片如上述,屋頂平台除有經住戶們特別約定,否則應屬全體住戶共同享有使用之權限。如遇到新聞所報導住戶霸佔頂樓的情形,其他住戶可依民法第821條,本於共有人之身份,就共有物之全部,請求頂樓住戶排除侵害之,將加鎖的逃生門打開。又如有住戶前往頂樓曬衣物,而遭四樓房客將衣物、衣架往一樓丟,由於該名四樓房客無權主張頂樓是自己所享有的空間,因此遭丟棄衣物的住戶當然可以主張民法侵權行為保護自己!

 

作者:邱邦傑律師/編校: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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