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權商標?只准州官侵權,不許百姓冒用?!

任天堂公司於105年3月4日向智財局申請「POKEMON GO + 寶貝球」圖樣的商標註冊,亦於同年‬5 月 20 日提出「寶可夢」三個字的商標註冊申請。近期由於手機遊戲Pokémon GO掀起全球熱潮,商家紛紛慕名而欲以寶可夢手遊中出現的怪獸及寶貝球圖樣設計商品,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公車也搭上寶可夢旋風,自行製作寶可夢地圖吸引遊客。 然而,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公車未經告知,即以任天堂公司設計之圖樣置入園區(左圖)及公車路線圖(右圖) ,是否涉及商標侵權?以下就此篇時事報導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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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為聯合新聞網,參考網址:http://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1890723 (瀏覽日期:105年8月23日)。

一、我國商標權之保護,除為保障商標權人之經營成果,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外,亦兼有促進商品流通,提升經濟發展之目的。因此我國商標法之立法設計上,除有商標權之保障外,亦設有對商標權之限制。商標法第36條對於合理適用之態樣設有明文,分別為:(1)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2)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3)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

善意使用。

二、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公車未經告知,即以任天堂公司設計之圖樣置入園區及公車路線圖,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須視其所使用之圖樣是否為商標法保護之客體?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公車之使用行為是否該當商標之使用?以及本件是否具有合理使用之情形?

 

(一)「POKEMON GO+寶貝球」圖樣及「寶可夢」三個字應屬著名商標

任天堂公司分別於105年3月4日及5月20日向智財局申請「POKEMON GO+寶貝球」圖樣及「寶可夢」三個字的商標註冊,直至今日,任天堂公司均尚未取得註冊,看似不受商標法之保護,但實際上商標法保護之客體,除有經智財局核准註冊之商標外,尚包含著名商標。關於著名商標之認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定有明文,由於寶可夢手遊於今年8月開放下載後,截至今日已約有790萬名遊戲玩家,甚至長達數週佔領新聞版面,自應符合本條「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要件,係屬著名商標而受商標法之保障。

(二)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將寶可夢之寶貝球圖樣套用於地圖及公車路線圖,該當商標之使用

商標法第5條對於商標使用之態樣設有說明,本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由於木柵動物園提供之服務為動物園之遊園導覽,而高雄市公車提供之服務為大眾運輸,因此遊園地圖及公車路線圖當然屬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今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為促進商機,使消費者看見寶貝球得引起共鳴,入園或搭乘公車消費,便將相同於任天堂公司寶貝球商標之圖樣套用於遊園地圖及公車路線圖,並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係作為商標使用,進而誤認任天堂公司有與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合作。因此,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而構成商標侵權!

(三)本件未該當合理使用之類型,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顯已侵害任天堂公司之著名商標

有關商標合理使用之型態,包含:(1)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2)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3)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已如前述,由於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使用任天堂寶貝球之商標並未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任何一款合理使用之類型,故木柵動物園及高雄市公車將相同於任天堂公司寶貝球商標之圖樣套用於遊園地圖及公車路線圖之行為,顯然對於任天堂公司之著名商標構成侵害!
在智慧財產權保障意識逐漸高漲之現代,政府機關推出政令宣導文書或廣告文宣之前,還是要謹言慎行,反覆思忖為宜,才不會作為人民的最壞示範!

作者:張韶庭律師 / 編校: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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