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牛做馬 竟被雇主棄之如敝屣!

不料好景不常,威航經營不到兩年即吹熄燈號,於今年(105年)8月9日宣布併入復興航空,10月1日完成合併,隨即於8月17日資遣23名員工並呈送大量解僱勞工計畫書至台北市勞動局,計畫將240名員工全數解雇。其後威航與復興航空的合併計畫生變,威航公司董事會決議撤銷合併案,於8月27日宣布改為自105年10月4日至106年10月3日停業1年。根據威航員工表示,其從未知悉威航即將全數解雇員工,甚至是看報紙後才得知此事,且威航亦從未和員工討論解雇一事,因此威航員工數次至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情,希望臺北市勞動局介入威航勞資協商以保障員工權利。以下茲就威航大量解雇員工是否適法,加以探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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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威航應於停業之日起60日前將大量解僱計畫書通知台北市勞動局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應公告揭示之:

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於60日內因(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6)併購、改組等其中一項原因而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始該當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前揭原因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前,將大量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遭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並應公告揭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設有明文。

 

由於威航起初有與復興航空合併之打算,且欲於2個月內解雇員工高達240人,因此符合大解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事業單位於60日內因併購、改組之原因解僱勞工逾200人」之情形,便於8月17日呈送大量解雇員工計畫書予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然而,其後威航宣布撤銷其與復興航空之合併案而改為停業,故威航是否有大解法第2條第1項所列情形,誠有疑義。縱使威航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之情形,其亦須提出相關財務報表向主關機關說明,而不得逕謂其有虧損,符合大解法第2條第1項之要件。其次,威航起初欲於10月1日與復興航空合併,是依大解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理應於合併之日起60日前,即8月1日前,將大量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惟威航遲至8月17日始呈送大量解僱計畫書予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已屬違法;退步言,縱使威航其後變更於10月4日停業,其亦須於8月4日前呈送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大量解僱計畫書,是無論如何解釋,威航呈送大量解僱計畫書之時點均屬違法。此外,威航亦未依大解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將大量解僱計畫書通知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遭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更未公告揭示,是威航提交大量解僱計畫書之行為顯然違法,依大解法第17條之規定,可處威航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如屆期仍未通知或公告揭示,尚得按日連續處罰至其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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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威航應於呈送大量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員工進行勞雇協商:

大解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今威航於8月17日呈送大量解僱計畫書予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是依本項規定,其應於8月27日前與員工進行勞資協商,然威航卻遲於8月29日始為之,因此,依大解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三)縱使威航與其員工進行勞雇協商之時點符合大解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參與本次協商之勞雇雙方代表人數及選任方式亦屬違法: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設有明文。威航員工總數為250餘人,是依本項規定,其與員工進行勞雇協商之雙方代表人數均不得少於5人,但威航出席協商之代表僅有3人,而代表勞方出席協商者亦僅有3人,明顯不符本項規定,且勞方3人代表均非經空服員職業工會決議選派,亦未受空服員職業工會委任,與團體協約法第8條之規定有違。甚且,關於此次勞雇協商之時間地點,威航均未事先知會員工,而係臨時告知,更已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之規定,是依同法第32條,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確有其情者,得處威航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近年來企業界抱怨人才外流之聲浪頻傳,然而究竟是何原因導致人才出走?企業界不得不自省。倘若企業仍與威航相同,以不尊重員工、欠踏員工對公司付出之方式予以對待,又如何奢望有好員工、好人才願意留守公司、為公司賣命呢?

作者:張韶庭律師 / 編校: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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